其他措施: (1)施工扬尘 根据《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建设单位将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以及作业地点,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保证扬尘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将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施工中应采取如下必要的控制措施: ①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内容包括: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工地负责人联系电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② 施工期间,物料堆放不超出场地,在工地边界设置1.8米以上的标准围挡,围挡间无缝隙,并采取防溢措施。 ③ 施工期间,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入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设施,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设置洗车废水沉淀池,并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严禁超标排放。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 ④ 施工场地出入口须进行路面硬化,硬化路面宽度应与出入口等宽,应采取铺设钢板、混凝土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等措施之一,原则上经过清洗的车辆不应再接触裸露地面。 ⑤ 进出工地的产尘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